[目标管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解读

精华 发布在: 国内预算绩效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8-08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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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印发并实施《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与应用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以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办法》指出,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中央部门项目库提交财政部;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部。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办法》明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二是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三是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四是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办法》强调,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包括完整性审核、相关性审核、适当性审核、可行性审核等内容。
    根据《办法》,对一般性项目,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办法》规定,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原则上,中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或所属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此外,中央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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