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美国政府绩效考评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该法案要求每个联邦机构必须报告为期5年的战略规划和每年的绩效情况。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一揽子设计联邦政府绩效管理的法案,主要涉及联邦政府三个关键领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与财政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首席财务官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案》。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文秘工作削减法案》,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特别是1996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案修正案》。在财政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联邦信贷改革法案》、《债务征收促进法案》、《联邦管理者财务操守法案》、《及时支付法案》和《总监察长法案》等。
考评主体及相应职责。一是国会审计署(GAO)。国会审计署接受国会的委托,代表国会对政府各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部门、计划、项目、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专题考评;审计总署还可授权政府部门内设的评估机构对该部门的绩效或计划、项目进行考评。二是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主要协助总统工作,监督各部门提交年度预算和年度绩效报告,并要求各部门将部门预算和绩效报告提交总统,再由总统签署后提交国会,供国会审议、批准。三是计划执行部门。美国主要政府部门都设立了计划与评估办公室,负责部门的战略计划、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事宜。主要职责是提交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作为部门预算和申请拨款的基本文件;收集、整理绩效结果信息,提出制订或修订政策的建议;受国会审计署的委托,评估本部门的计划项目。
考评的实施方式。《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制订长期绩效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计划,包括工作计划和收支计划。由国会会计总署,或由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各政府部门内部的评估机构对绩效进行考评,然后由国会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考评的对象和内容。美国政府绩效考评的对象为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包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和“专题绩效考评”。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规定,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实施,首先是由各部门编制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绩效报告。政府预算管理部门和国会审计署对部门提交的年度规划和年度绩效报告进行考评。
美国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过程考评,或称为立项决策评估,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立项的合理性;经济效益考评,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的获利能力、成本效益情况等;结果/影响考评,主要评估公共支出项目运营对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对项目周边自然环境及相关社会环境的影响;持续性和长期性评估,即评估公共支出项目完成后,是否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持续或长期的影响。
考评结果的应用。美国联邦政府对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大规模的绩效考评,里根、克林顿两届政府都曾任命专门委员会,审查政府如何最佳履行职能,以提高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其对政府公共支出评估的力度很大,考评效果可以充分运用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中。主要表现在:及时发现政府部门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供国会和政府参考;绩效考评的结果与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与预算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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