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绩效评价制度中有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机构两类监督主体。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主要包括内阁支出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库部、公共服务委员会组成;外部评估机构主要包括国会参众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公共账目和审计联合委员会、联邦审计署。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考核程序主要有4道:一是评估的准备阶段,对项目进行逻辑性分析,加强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控制;二是起草评估报告;三是对绩效评价的回顾;四是对“评估发现”的使用,目的是为决策服务,改进现有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目标主要有3方面:一是提高政府采购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防止欺诈舞弊行为发生。三是促使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澳大利亚对采购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时,一般会跟踪采购过程逐步展开评价工作:(1)是否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计划并经过批准;(2)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并遵循公开、公正原则;(3)对采购物品有无详细的描述;(4)招标机构、投标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5)保密制度是否健全并执行,标底制定者是否与投标人无关;(6)是否是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打开投标文件;(7)对投标人和投标日期是否做了记录;(8)评标标准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投标标准一致,评标标准是否在投标箱关闭前已经确定;(9)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已经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是否独立作出;(10)是否已经确定了解争议的方法;(11)整个采购过程是否超过规定时间;(12)整个采购过程的文件是否完整、清楚。明确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即用于决策资源的使用、追究相应责任以及提出参谋建议。
(作者单位:河北省沙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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