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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demic research
学术研究
果偏离预期的产出和效果。
三、对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推广
的建议
(一)立法、制度层面
从各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过
程中可以看出,立法是保证绩效评
价顺利推广和实施的有效手段和有
力保障。20世纪90年代,美国重新
开始绩效预算改革。美国政府的绩
效管理侧重于对项目实施系统的评
价,将项目评价与项目预算紧密结
合在一起。1993年3月,美国成立了
国家绩效评鉴委员会(NPR),负
责绩效预算的监督和执行。同年,
美国国会以法案的形式颁布了《政
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
通过法律手段使绩效预算获得了
前所未有的合法地位。《法案》
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向
总统预算办公室提交战略计划;必
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编制年度绩效
计划,设立明确绩效目标。同时赋
予项目管理者适当的管理权限,使
项目管理者对项目的运行和绩效担
负更加明确的责任。在此基础上,
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制定了大
量的制度和办法,如参议院政府事
务委员会关于《政府绩效与结果法
案》的报告、总统管理及预算办公
室提出的《通用绩效指标》等,保
证了法案的实施和绩效评价工作的
开展。澳大利亚也制定了《公共
服务法》、《财务管理与责任法
案》,保证绩效工作的法律化、制
度化。而在事前绩效评估推广过程
中,主要依据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
指导文件或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
中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建议在时
机成熟后,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事前绩效评估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
补充到《预算法》中,从而降低部
门相关人员的抵触心理,减少推广
过程中的阻力,以法律的形式来保
证相关利益部门的积极配合。同
时,在推广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相
关问题,完善事前评估的主要内
容、组织管理、评估报告、结果应
用等内容,丰富其执行条例、管理
办法,例如评估内容项目相关性中
的政策相关性,建议以条例的形式
明确相关支持政策、依据需达到何
种层次和水平,主管部门未发文的
文件、指示是否可以具有效力,从
而支撑政策的相关性。通过不断解
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
应管理办法,使得事前绩效评估工
作能够顺利开展,并且在各个部
门、更多领域推广。
(二)管理与监督层面
1.强化绩效理念宣传,建立激
励机制
中介机构第一次入户时,许
多单位都不明确什么是“绩效”,
所以第三方需要从零开始,花费很
大的时间向项目单位介绍事前绩
效评估,指导试点单位准备相关的
资料。所以,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电
视、网络、组织宣传培训会、印发
手册等手段,强化绩效理念的宣
传,使得相关部门单位在日常工
作、业务管理中能够逐渐渗透绩效
理念,而不是在财政部门进行事前
绩效评估时才开始着手学习。鉴于
我国政府部门多而庞杂的特点,可